导读:LM机器是一家生产矿山机械的大型企业,热销设备包括:颚破、反击破、圆锥破、移动破碎机、制砂机、雷蒙磨、超细立磨等,满足众多领域的使用需求,如果您想了解设备详细型号报价,请点击网站右侧“商务通”,我们24小时免费为您提供解答服务...
中卫市嘉兰花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一案,法院认为:“马成录与原天德公司在借条中约定‘借款到期不能还款,马成录可自行处置抵押房屋’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十…
十、河砂(砾)采矿权有偿取得及相关管理工作,各省(区、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,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。 十一、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状态: 未解决共 5 条回答第十三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。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,发布招标公告,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;但是,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。
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(试行):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(试行) (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【2003】197号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,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,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,保护探
《辽宁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办法》于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《辽宁省实施办法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;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
国务院批准,我省将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。为做好试点工作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》(国函〔2006〕102号)要求,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 一、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
616 《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建[2006]694 号); 617 《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财建[2008]22 号); 618 《关于印发〈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[2008
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矿管处采矿权有偿出让怎么办理?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、规范矿业权市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和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状态: 未解决共 2 条回答(二)采矿权出让收益在1500万元以下(含1500万元)的应一次性缴纳;在1500万元以上的,由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,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,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%,且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,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
最新发布时间:转载《采矿权有偿取得辽宁省》时,请标注文章来源:http://www.lmsuishi.com/yzp/109153.html